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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原告的损失已通过行政补偿途径获得充分救济的,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行政赔偿请求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25 14:18)    点击:203

重庆律师分析案情

  ☑ 裁判要点

  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并不必然产生行政赔偿责任,只有造成实际的损害,才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与当事人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已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合法有效且已经实际履行。因此,当事人的房屋虽被违法强制拆除,但其在诉讼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其他损害,其合法权益并未因违法行政行为而实际受损,其请求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赔申12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兴,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东湖镇洋门村涸当4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八一六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郑*敏,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再审申请人杜*兴因诉被申请人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连江县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行赔终17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杜*兴以行政补偿不能代替行政赔偿,本案的损害赔偿证据应该由行政行为人举证,被申请人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司法建议是再审申请人的权利,是一审法院的义务,申请人提出司法建议,法院没有驳回的法律依据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提审或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再审申请人杜兴的赔偿请求依法应否予以支持。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杜所有的涉案房屋位于福州××高速公路东南段建设项目征迁范围内,该建设项目征迁范围内用地已经国土资源部发文批准征收。申请人于房屋被拆除前,就已与福州东绕城高速公路连江段征地拆迁指挥部、连江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签订了《福州东绕城高速公路工程项目连江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该补偿安置协议业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行终311号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完毕,故申请人主张的房屋及附属物损失、房屋租赁费损失已通过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履行得以实际弥补,被申请人的强拆行为并未造成该部分损失,其针对该部分提出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关于申请人主张的律师费、差旅费损失,均不属于被申请人违法强拆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范围,原审依法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主张的屋内物品损失,其仅提供物品损失清单,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原审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洋门村搬迁房屋记工表》等证据,认定申请人的该项赔偿主张缺乏事实根据,亦无不当。另,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发送司法建议,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的事项,该事项不属于当事人请求裁判的范围。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杜兴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均无不当。杜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杜*兴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朱*伟

  审判员  何 *

  审判员  李*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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