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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枪犯罪屡禁不止的原因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11 15:27)    点击:638

  涉枪犯罪屡禁不止的原因

  一、法律上的不完善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至一百三十条概要地规定了有关涉枪涉爆犯罪的定罪与量刑处罚。为进一步提供更具体的法律依据,统一涉枪涉爆案件的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1年又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但随着近年来涉枪涉爆案件的多发及不断增加,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原有司法解释的不足逐渐呈现。如,由于涉枪犯罪实行地域管辖,对于跨省、跨地区的制造、销售枪支犯罪,即使发现了相关线索和犯罪嫌疑人,也无法行使管辖,不利于从源头上打击犯罪。

  二、监管上的不到位

  1、枪支源头的管控松散,使交易枪支存在极大便利,导致使用枪支进行犯罪的危险性大大上升。

  涉案人员买卖、获取枪支的主要渠道有两种,一是网络交易,二是市场现货交易,运输渠道主要是分布在远郊区的小型物流企业。

  网络交易存在部分网络及论坛监管缺失,网友可以随意在论坛中发布买卖枪支的信息,而案件调查常因网络非实名制而难以追踪。

  市场现货交易中,市场监管者疏于监管,导致地下交易的存在成为可能,而买卖双方多以假名交易,市场摊位流动性极高,造成案发后警方侦破困难。

  相关监管部门对持枪行为和涉枪案件危害性的宣传不够,仅是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相关当事人予以惩戒,而没有作大范围的预防教育,未形成积极有效的监管制度和配套措施,因而导致非法持枪等案件时有发生。

  2、重点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的监督管控网络尚未建立,枪支或成为其谋生之道,或成为其作案工具。

  涉案的大多数人为无业人员,其中有前科劣迹者不在少数。前科人员结束劳教或刑满释放后,由于积习难改、社会难以接纳、缺乏专业技能等各种原因,往往勾结其他社会闲散人员,而对该类人员重返社会和重点管控体系尚未建立健全,上述人员可能很快重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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